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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县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一、简化办证手续 县对外经济贸易局作为外来投资者办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登记、颁发投资许可证手续,并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各种资询和指导,对其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协商理顺等服务工作。工商及计划等部门要在外商提交申请等材料后,三天内办完相关手续,并办证、办照费要从低标准执行,不准搭车收费。 二、减轻外来投资企业的税外负担严肃查处“三乱” 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并由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各收费部门要亮证收费,标准从低,并如实登记上"企业收费登记卡";"登记卡"上没有的收费项目或收费不登上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绝收费。 三、对外来投资者发给“特别优待证” 持有“特别优待证”者,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强迫赞助,捐赠、摊派,更不得以权吃、拿、卡、要。有关部门凡需对持证人及其企业进行涉及到查、扣押、查封、罚款、没有财产,封调帐簿票据,冻结帐户等内容的行为,以及作出扣车、扣物、扣留传讯或罚款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并须先报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外经工作的领导有其中一人同意方可进行。 四、有关税、费及发票管理的优惠 1、对外来投资者办企业免征教育附加费,免收项目报建各种押金;外来投资企业用水增容费按标准的40%收取。 2、对外来投资者投资于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工业生产、农业开发等项目,其用电装置的供电工程贴费按标准的40%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外来投资者在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完成前,在小区范围内的通路上放置设施和建筑材料,按现行施工占道费的20%收取占道费。 3、从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全额免征各类行政事业管理费,第二至第三年减半征收。 4、实行税费项目目录制。非国有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应缴纳的税费,经县财政局、税务、物价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审批后,纳入税费目录公布执行(除国家税收政策变动外)。凡没有标明的税费项目或高出原定标准的,可以拒交和举报。项目建成投产后,也要继续执行这种税费项目目录制。 5、新上工业项目,或购买租赁破产,全民企业新上工业和其他项目的民营、私营、外来投资者,经同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投产后两年内可实行超定额返还的财税管理办法。 6、民营、私营、外来投资企业,凡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家设备投资;经主管税务机关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按国产设备投资的40%予以抵免。 7、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办法,鼓励县外客商到蒙山投资办企业。县外客商独资开办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含个人所得税)。按应纳税额缴入县财政后,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由县人民政府依照其入税额按20%比例予以提成,奖励给纳税的企业。 五、凡县外客商自带资金,自带项目到蒙山县投资达3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可由县免费入户或办理农转非户口。子女就近入学并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六、建设用地政策。
②外来投资者需要使用土地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可根据项目等级和不同区域享受优惠地价。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上的,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属本县留成部分,可以在三年内分期缴交。 ③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其长期出让使用权或短期租赁使用权的期限与其他非国有投资项目用地同等待遇。 七、加强领导,建立机构。 县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书记、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四家领导班子其他机关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并设立举报中心。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设在县外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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