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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政办〔2007〕189号 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蒙山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蒙山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和《蒙山县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县(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县建设局负责蒙山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县建设局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应坚持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困难优先、规范运作、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条件和方式 第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蒙山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蒙山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第四条 蒙山县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以及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适时调整,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执行。 第五条 经审查核定,同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家庭优先采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给予廉租住房保障。 第六条 经审查核定,同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家庭,并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采用以实物配租方式给予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章 申请和核准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由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书面签名委托。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办和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最低收入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指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三)非低保户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单位证明和工资发放单,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为准;属自由职业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审核、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确认盖章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社区盖章; (四)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 (五)申请人填写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六)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初审 (一)乡镇民政办和社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预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乡镇民政办和社区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公布(期限10日)申请人名单,征求群众意见; (三)乡镇民政办和社区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调查核实,核定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建设局。 第十条 审核 (一)县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局; (二)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建设局; (三)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建设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建设局申诉。 第十一条 县建设局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民政办和社区,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章 轮候保障 第十二条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县建设局组织申请家庭按照登记顺序排队轮侯,并向社会公开。 经民政、残联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乡镇民政办和社区,经审核后,交由县建设局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县建设局取消资格。 第十四条 对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县建设局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县建设局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县建设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 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与房屋出租人共同持租赁合同、出租人身份证等规定的材料,到县建设局有关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并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六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县建设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县建设局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建设局应当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和宣传栏等形式,宣传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结果,实物配租情况接受舆论监督,并设立举报箱和监督咨询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投诉和咨询。 第十八条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乡镇民政办和社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乡镇民政办和社区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县建设局。 县建设局应当会同县民政局根据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县建设局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县建设局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一条 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违反《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二十二条 县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责令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限期退回廉租住房,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县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廉租住房 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 院、县检察院 (共印110份)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mengsh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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